在需要远距目视引导,而没有其他目视方法能提供的时候和由于周围灯光的存在使直升机场的识别有困难的时候,直升机场应设置直升机场灯标。
直升机场灯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升机场灯标必须设置在直升机场内或其邻近处,宜架高,并应使飞行员在近距离内不感到眩目,如直升机场灯标在近距离内使飞行员感到眩目,可在进近的最终阶段和着陆过程中将其关闭,也可调低灯标的光强至10%或3%。
2.直升机场灯标必须连续发出一系列的等间歇的短时白色闪光。
3.灯标发出的光必须从所有方位均能看到。
直升机场灯光的设置依据《MH-5013-2008》规定:
1、机场大小:供1级性能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大小应按直升机飞行手册中的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宽度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5D,水上直升机场还应增加10%;供2级、3级性能直升机使用时,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1.5D的圆,对于水上直升机场应能包含一个直径不小于2.0D的圆。
2、直升机场必须至少设置一个风向标,风向标必须能指示进近和起飞区上空风的情况,而不受附近物体或直升机旋翼下洗流(下吹气流)的影响。
3、瞄准点标志,当直升机在进入接地和离地区前,有必要进近到一个特定的地点时,应在直升机场设置瞄准点标志(CM-HT12/D直升机场瞄准点灯)。瞄准点标志应位于最终进近和起飞区内,呈等边三角形,其中一个角的平分线与主要进近方向相一致。标志应采用连续白线,三角形边长不少于9米,线宽1米。
4、直升机场识别标志应采用白色字母“H”表示。该标志的尺寸不得小于3米。
5、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供夜间使用的表面直升机场,必须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但当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与接地和离地区几乎重合或该区的范围明显时,可不设。灯具必须沿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边缘均匀设置。如该区为正方形或长方形,灯的间隔不得大于5m,每边应设置不少于4个灯(包括每个角上的灯);如该区为其它形状(包括圆形),灯的间隔不得大于5m,最少应设置10个灯。 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应为恒定发白光的全向灯。
6、瞄准点灯,供夜间使用的直升机场,如设有瞄准点标志,应设置瞄准点灯。瞄准点灯必须与瞄准点标志设在一起。瞄准点灯应采用全白色灯,至少应设置6个。当高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时,必须采用嵌入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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