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三轮车机动整治实施方案 规范道路交通秩序
城区机动三轮车整治方案
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整治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范围
主城区范围内的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二、整治内容
1、机动三轮车未取得号牌、驾驶人未取得证卡上路行驶的;
2、机动三轮车超速、超载、闯红灯、逆向行驶、快车道行驶、乱停、乱放、乱掉头的;
3、非法涂改、伪造相关证件,或出租、转借、转让证件的;
4、利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的;
5、利用机动三轮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进行经营活动的;
6、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的;
7、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的;
8、利用残疾人专用车辆载客进行非法营运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职责分工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重点查处机动三轮车无牌无证、乱停乱放、随意调头、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对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区交通运输局:与相关部门配合,制止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区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机动三轮车在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场所特别是街路口、市场商圈周边占道经营行为。
区残联:做好残疾人专用车辆核查清理工作。
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联合对机动三轮车特别是电动三轮车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机动三轮车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市容整治办: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的常态化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
四、工作步骤
整治行动自**年*月3日开始实施,具体分为宣传、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三个阶段。
(一)宣传阶段(*月3日至*月10日)。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发布通告,广泛宣传与整治行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重点宣传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非法营运、非法上路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的影响和危害,为整治行动减少阻力,营造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10日至*月9日)。
由区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市容、工商、质监、残联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于*月3日—11日、*月4日—9日,分两轮联合开展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两次集中整治之间时段,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持续对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长效管理阶段(*月10日至12月末)。
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转为长效监管,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坚持教育与严厉查处打击相结合,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迅速行动,切实履职。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站在全局的高度,特别是要结合全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区委区政府“整改必须到位,差一点也不行”的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行动。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责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存在的危害,努力营造广大市民理解、支持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依法整治,文明执法。整治工作要依法实施,文明执法,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群体性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考核,推进落实。区市容整治办要对各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依据职责对机动三轮车违法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各责任部门要指定整治工作信息联络员,每周五向市容整治办报送整治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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