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气体检测仪安装
1、特种气体探测器选择很重要,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产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气体探测器还应采用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的产品。
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探测点: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5)特种气体钢瓶与管道的接口;6)储气柜、供气气柜、VMB/VMP,PURGE BOX等;7)机台上方、配气柜内部、泵区、废气处理区等。
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场所的探测器应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4、便携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配备,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场地条件、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员的数量综合确定。
5、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6、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安装探头的地点与周边管线或设备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 m的净空和出入通道。
7、探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特种气体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探测器。
9、可燃气体或含有毒气体的可燃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10、有毒气体或含有可燃气体的有毒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爆炸下限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
11、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气体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13、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探测器,采样口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 m~2 m。
14、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探测器,采样口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 m~0.6 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探测器,采样管口应靠近易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 m~0.6 m。
15、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探测点。
16、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 m可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 m,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 m。
17、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 m,有毒气体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 m。
18、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
二、特种气体探测系统设定要求
1、可燃、自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装置应设置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其中常规的检测报警仅需一级报警,当需要联动控制时,检测装置应具有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至一级报警联动控制系统。
2、自燃、可燃性、毒性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可燃性气体爆炸浓度下限值,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可燃性气体爆炸浓度下限值。毒性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自燃性、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扩散式应小于20s,吸入式应小于15s。毒性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应小于40s,吸入式应小于20s。
4、配有PLC的气瓶柜、气瓶架、阀门箱、阀门盘宜通过通讯接口与气体管理控制系统通信。
5、特种气体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特种气体探测器应同时设置在释放源上方和厂房最高点易积气处。特种气体相对密度大于0.75时,特种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释放源下方离地面0.5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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